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及要求;(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5)劳动纪律;(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 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是本人申请,可以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限期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限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对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仍可按见习期制度执行。 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给予一年以上的岗位适应期。如本人自愿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征土工,一般签订中长期合同。(依据苏府办 [1995]51号文件)。四、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与委任、聘用该法定代表人的上级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五、关于老职工(原固定工)合同期限问题。(一)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切实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制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暂时没有岗位的老职工也应与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和其他事项; 也可订立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本,明确有关事项。(二)1995年1月1日至本补充意见下发之日,老职工在此期间签订或续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尚未期满,如该职工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职工协商,如职工要求变更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1995年1月1日以前,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中原固定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凡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如职工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关于本企业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由于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入另一个企业,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或组织委派调入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视作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重新录用或其他调人人员, 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从调人或转入之月起计算。职工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所在最后一个单位发给。七、关于用人单位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是否实行试用期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用人单位对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但用工是否实行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试用期和见习期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八、关于劳教和劳改监外执行(未开除公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劳教和劳改监外执行人员(未开除公职的),应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待劳教、劳改监外执行期满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 文件依据:《劳动法》、江苏省政府第55号令,苏劳关系[19962号文,苏府办[1996]12号文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 注:《劳动合同书》分为城镇职工类、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类、城镇临时工类、农民合同制工类、外地劳务工类五种,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备用人单位应根 据实际需要,到市劳动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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